为更好地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我局决定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方式。

一、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

三、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立等可取;

四、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

五、比照档案查询规定,不收取费用。

六、申请人要求按原有方式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法律文书,仍按商标法相关规定办理,办理时间一个月以内。

2016422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10-63219729

特此公告。

商 标 局

2016421

点赞(0) 打赏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