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商标专用权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5条。

《物权法》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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